一、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食品经营企业除履行以上查验义务外,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连锁企业各门店要保留相关配送票据。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 (贸易商) 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销售记录台账同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
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2.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进口商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
五、小食杂店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
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