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用途食品添加剂管理原则
对于多用途食品添加剂,企业将该物质作为什么功能使用,就按照什么规定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对于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是依据企业的生产需要判定的。
食品添加剂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健康损害;二是必须在食品中达到预期的功能目的。
2、多用途食品添加剂
2.1 既是食品原料又是食品添加剂
(1)管理要求
GB 2760中部分食品添加剂同时具有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原料的属性,当使用其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遵守GB 2760标准的规定,当使用其食品原料的属性时则不属于GB 2760标准的适用范围。
(2)标识要求
当该物质作为食品原料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名称进行标识;当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标示其在GB 2760或批准公告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举例:
★ 聚葡萄糖
聚葡萄糖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增稠剂、膨松剂、水分保持剂、稳定剂等功能,除具有上述食品添加剂功能外,该物质还是一种可溶性膳食纤维。当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该遵守GB 2760的规定。当该物质作为可溶性膳食纤维在食品中使用时,属于食品原料而非食品添加剂。
★ 味精(谷氨酸钠)
味精(谷氨酸钠)是常用的调味品,也是被列入GB 2760的食品添加剂。作为调味品时产品名称可以为味精或谷氨酸钠,但是列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就要标示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可以标示“谷氨酸钠”。
★ 中链甘油三酯
中链甘油三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执行;作为乳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GB 28302-2012)的规定。
2.2 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
(1)管理要求
对于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来进行管理。
(2)标识要求
对于既是食品添加剂又是营养强化剂的物质,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标示其在GB 2760或批准公告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若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标示GB 14880或批准公告中的名称。
另外,该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当其含量满足GB 28050标准要求时,也可进行相应的营养声称。
举例:
如“核黄素”,作为食品添加剂起着色剂功能时,可以标示为“核黄素”“着色剂(核黄素)”“着色剂(101(i))”等;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强化维生素B2时,可以标示为“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2(核黄素)”等。
2.3 既是食品香料又是食品添加剂
(1)管理要求
当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香料在产品中发挥了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则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管理。
(2)标识要求
作为香料使用时可以标识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也可以在配料中标识为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当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则标示其在GB 2760或批准公告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举例:
苯甲酸既可作为防腐剂,又可作为食用香料。作为食用香料使用,不发挥防腐剂功能时,按照香精香料的要求进行标识;在产品中发挥防腐剂功能时,则应标示为“苯甲酸”“防腐剂(苯甲酸)”“防腐剂(210)”等。
2.4 既是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又是食品添加剂
(1)管理要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但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对食品本身并不起功能作用,而只是由于工艺过程的需要,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各种物质,能够保证食品加工的顺利进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2)标示要求
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不需要进行标示,在食品中发挥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则标示其在GB 2760或批准公告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举例:
乳酸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不需要标识,在产品中发挥酸度调节剂功能时,则应标示为“乳酸”“酸度调节剂(乳酸)”“酸度调节剂(270)”等。
2.5 食品原料发挥加工助剂的功能
(1)管理要求
根据GB 7718 实施指南,加工助剂可以是食品原料,在满足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的原则下,作为加工助剂管理。当使用其食品原料的属性时,按照食品原料的要求进行管理。
(2)标示要求
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不需要进行标识,当作为食品原料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名称进行标识。
举例:
水作为加工助剂抽提溶剂使用时不需要标识,作为原料使用时,需要在配料表中进行标识,如“水”“饮用水”等。
结语
综上,对于多用途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按照自身的使用意图正确使用和标示,同时能够使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来识别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