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变更,申请书中“变更”栏如何填写?
答:
可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年版)(已废止)附件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变更处可以填写:“变更的原因、变更前相关说明、变更后相关说明”(2016年版和2022年版无相关变更备注)。
二、申请书中人员信息,“兼职”如何理解?
答:
依据现行有效版本申请书,人员信息页面下方备注,“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兼职是指同一企业内部,一人多岗。
三、已获证,再开发同类别同标准的不同工艺的新品,是否需报备?
答:
建议咨询属地监管部门,按其答复进行。若SC申证系统内有详细的产品明细、执行标准等信息,建议对相关新品进行报备。
四、现场审查问题项的改善,相关改善报告有无格式要求?
答:
暂无明确格式要求,建议依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来执行;常见的格式内容包括:问题项说明、改善措施、改善相关验证照片等。
五、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具体数据是?
答:
暂无明确要求,建议咨询属地监管部门;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中6.3.1条要求“洁净间外墙之外应3m宽硬化并加30cm宽和深的卵石水泥”。
六、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条件之一为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那么对于食品工厂,有无最小面积或者最小空间要求?
答:
暂无最小面积、空间要求。
工厂面积、空间应能满足正常生产运维需要;GB 50687-201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条文说明5.1.4条款表13中有相关描述(如表1),可以参考。
表1 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
项目 |
尺寸(m) |
往复运动机械与建筑墙的距离≥ |
1.5 |
回转机械间距≥ |
0.8-1.2 |
回转运动机械离墙距离 ≥ |
0.8-1.0 |
泵的间距 ≥ |
1.0 |
泵列与泵列间距 ≥ |
1.5 |
离心机周围通道≥ |
1.5 |
被吊物与设备最高点间距≥ |
0.4 |
储槽间距≥ |
0.4-0.6 |
计量桶间距≥ |
0.4-0.6 |
控制室、开关室与炉子之间的距离≥ |
15 |
货车通道(上无吊轨时)≥ |
1.52 |
运动吊轨距墙 ≥ |
2.13 |
冷藏间轨道间隔距离(肉类)≥ |
0.91 |
人行通道宽≥ |
1.0 |
不常通行部分的净空≥ |
1.9 |
操作台通行部分的最小净空高度≥ |
2.0-2.5 |
工艺设备和道路间距离≥ |
1.0 |
操作台楼梯的斜度(一般情况/特殊情况)≤ |
|
45°/60° |
七、若以纱窗作为虫害控制措施,那纱窗的规格要求是?
答:
暂无明确要求;GB/T 31717-2015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 蚊虫》中3.3条要求为横向、纵向为每5cm≥16孔,可以参考。
八、将预包装产品不拆封前提下进行组装,是否属于生产行为?需办理生产许可吗?
答:
无需,不破坏销售单元包装情况下进行组装,属于经营行为,非生产行为,可以办理经营许可,无需生产许可。
九、库房内物料应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具体要求是?
答:
暂无明确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5.7.5条要求“离地10cm、离墙10cm”;
T/CCAA 0014-201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中5.1.4.2条要求“离地10cm,离墙30cm”。可以参考。
十、厂房内光照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已废止)中4.5.9.1条规定“采光系数不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台面照度不低于540lx、加工场所不低于220lx,其余不低于110lx”,标准虽已废止,但仍可借鉴;
产品相关良好生产规范(如GB 126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中5.3.6.1等)有明确要求的则按标准要求执行;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也可以参考。
十一、检验人员必须要持证吗?证书的要求是怎样的?企业自己培训授权是否可以?
答:
不是必须持证。
“食品检验工”职业资格已于2015年被剔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现在已无国字号“食品检验工证”;
目前多以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发放机构证书为主;
第三方发证或企业自己培训授权,均可以证明人员经过培训、考核,能履行检验岗位的职责;
具体建议咨询属地监管部门,以其具体答复为准。
十二、全自动全封闭式生产,人员是否还需健康检查、取证?
答:
建议仍然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GB 14881中未明确取消健康检查的条款;
生产中可能存在间接接触产品的情况(人员接触工具、工具再接触产品);
特殊情况如检修、异常处理,也可能直接接触产品。
十三、出厂检验,可否全部委托外检?
答:
可以。
只要保证产品在出厂前进行了与自检同样要求的检测、监控;
注意应跟有资质检测机构、签订合法有效协议、按协议保持送检频次等。
十四、试制品是否可以更换正常标签进行销售?
答:
不可以。
更换标签打新的生产日期,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建议企业内部处理。
以上就是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证可能出现的问题、疑问的汇总、分析,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指正。若您需要SC申证相关咨询指导,也可以找我们,我们是雷竞技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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