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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胡明泉副食经营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3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38
核心提示: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337的经营摊位检查时,对你单位正在经营的贵州老兵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星牌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执行标准GB/T22106,规格:按实际称重销售)进行了抽样检验,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产品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0-02SS051500))。你单位经营上述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北区胡明泉副食经营部)
 
  当事人:江北区胡明泉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5MA5UK2JD5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明泉
 
  联系地址: 重庆市合川市太和镇上新街9号附4号
 
  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337的经营摊位检查时,对你单位正在经营的贵州老兵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星牌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执行标准GB/T22106,规格:按实际称重销售)进行了抽样检验,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产品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0-02SS051500))。你单位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经查,你单位2020年5月3日从贵州老兵豆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双星牌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75KG,该批次腐竹购进价格15元/公斤,购进金额1125元,销售37.5KG,销售价格16元/公斤,召回7.5KG,库存37.5KG。该批次双星牌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的货值金额1200元,实际销售30KG,违法所得30元。我局对你单位库存的不合格食品全部予以了查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江北区胡明泉副食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经营部日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2、对江北区胡明泉副食经营部现场检查笔录3份,对经营部日常经营负责人胡欢的调查笔录1份,贵州老兵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刘喜信调查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3、江北区胡明泉副食经营部销货记录1份,收货单据1份,情况说明1份;贵州老兵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贵州老兵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库单1份,出厂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1份,贵州老兵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数量、金额。
 
  4、江北区胡明泉副食经营部召回通知,召回报告,退货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双星牌腐竹进行了召回。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听证申请,但在我局举行听证时未到场进行听证,后书面补充告知我局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双星牌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双星牌腐竹(非发酵性豆制品)45KG;3、罚款65000元;罚没款合计:6503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监管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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