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2020年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销售的“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销售的“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806030333),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商场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家乐氏可可球即食谷物”共计108盒,购进单价为16.1元/盒,销售价为19.8元/盒,涉案产品销售金额2138.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产品标称生产者为家乐氏公司泰国瑞阳工厂,进口商为益海嘉里家乐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监督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指导其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强化对供应商的雷竞技百科
控制,防止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商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商场在销售涉案食品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留存的票据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潼南区马东平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潼南区马东平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PJ20000000361330318),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马东平蔬菜批发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至2020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发部于2020年4月20日购进的92kg“芹菜”已销售87kg(含抽检2kg),剩余的5kg未销售,被当事人自行销毁。该批次“芹菜”于遂宁市纵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拦河水蔬菜批发”处购进,购进价格为4.35元/kg,销售价格为5元/kg,货值金额为460元,违法所得为56.55元。该批发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马东平蔬菜批发部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马东平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55元;2.罚款2800元。罚没款合计2856.55元(金额大写:贰仟捌佰伍拾陆元伍角伍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