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104号
当事人:金荣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2MA06FTDM69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0号-126
2020年6月5日,执法人员在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库中发现标示名称为猫屎咖啡Kopi Luwak(滤泡式挂耳咖啡),净含量:50克(10克×5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的产品共计237盒,委托方是金荣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在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卓越浅水湾126号。金荣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咖啡无法提供猫屎咖啡相关证明。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9日对该批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6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30日委托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示名称为猫屎咖啡Kopi Luwak(滤泡式挂耳咖啡),净含量:50克(10克×5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的产品共计237盒。当事人用于生产该批咖啡产品的原料为普通阿拉比卡亚齐圆豆,与猫屎咖啡并无关联,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为猫屎咖啡的相关证明,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16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良翠为该公司2020年5月7日新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其上一年度从该公司未取得收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原料采购票据、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对天津真谷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3.货值金额计算表;4.当事人处罚信息打印件。
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0〕9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产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猫屎咖啡Kopi Luwak(滤泡式挂耳咖啡)237盒;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