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张**
来信日期:2020-10-07 10:23:15
来信日期:2020-10-07 10:23:15
来信内容:
您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了【2019】311号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对党参、黄芪、肉苁蓉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各省试点方案报请省级人民zheng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定,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目前查询大量资料,均无找到党参、黄芪、肉苁蓉等9种物质是否纳入四川省食药物质试点生产方案,现特咨询,四川省是否按照前述通知要求制定发布具体的试点方案? 目前前述党参、黄芪、肉苁蓉等9种物质是否可用作普通食品的生产?
您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了【2019】311号通知,要求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对党参、黄芪、肉苁蓉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各省试点方案报请省级人民zheng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定,根据各地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论证将上述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的可行性。 目前查询大量资料,均无找到党参、黄芪、肉苁蓉等9种物质是否纳入四川省食药物质试点生产方案,现特咨询,四川省是否按照前述通知要求制定发布具体的试点方案? 目前前述党参、黄芪、肉苁蓉等9种物质是否可用作普通食品的生产?
办理进程:已办结办理时间:2020-10-14 09:37: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于2020年10月10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反映)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有关要求,我局积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了相关工作。据了解,我省已按照通知要求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制定了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已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我省试点方案请示还未收到批复文件。
经查询,目前党参、黄芪、肉苁蓉等9种物质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有关目录内,能否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建议向卫生健康部门详询。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办单位:食品生产处
联系电话:028-86618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