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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检查员注册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13

 

1 引言 
为规范有机食品检查员注册工作,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特制定有机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注册准则。   

2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检查的所有检查员。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检查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检查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认可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和在有机食品认证领域已获注册资格的各级别检查员。   

3 引用文件 
IATCA-PL-99-004:2000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0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国家有机(食品)认证认可委员会制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4 定义 
引用文件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准则,同时本准则还包括以下定义: 

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要求生产加工、并经认可委认可的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检查:到现场验证操作过程是否符合生产或加工标准。 

检查员:由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指定,对操作者实施检查的人员。  

5检查种类 
有机食品认证共分3类:基地生产认证、加工认证和贸易认证。   

6注册级别 
检查员按以下2个级别进行注册: 

6.1 实习检查员 
指满足本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但不具备单独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检查能力的人员。 

6.2 检查员 
指满足本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并有能力单独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检查的人员。   

7 注册专业类别 
有机食品检查员按以下三个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作物、家畜和加工。 

注:贸易认证不作特殊专业要求。   

8注册要求 
8.1 个人素质 
申请人需证明自身具有进行有效认证检查的素质。包括(但不仅限于): 

a.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述概念和意见; 

b.有效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交际能力、应变能力、观察能力等; 

c.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与客观性的能力; 

d.有效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 

e.根据客观证据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力; 

f.对开展检查的国家和地区的习俗和文化的灵活反应能力; 

g.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8.2 技能和知识 
申请人需通过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检查经历来证明其达到了相应的能力: 

a.  农业科学与技术; 

b.  有关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的原理与技术因素等; 

c.  相关的食品标准; 

d.  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 

e.  进行检查所依据的有机食品标准; 

f.  检查程序、过程与技术; 

g.  熟悉检查地区和有机食品体系。 

8.3 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至少5年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注: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并获中级以上职称可视为符合教育经历要求。 

8.3.1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经历(适用于注册作物和家畜类别的检查员)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是指对提高检查员技能和知识(本准则8.2条款)有帮助的工作经历。 

申请人需具有2年以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经历。 

8.3.2 食品加工工作经历(适用于注册加工专业的检查员) 
食品加工工作经历是指对提高检查员技能和知识(本准则8.2条款)有帮助的工作经历。 

申请人需具有2年以上食品加工工作经历。 

8.4 培训经历 
8.4.1申请人应完成认可委批准的检查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此培训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 

8.4.2培训课程分为2种:有机农业检查员培训、有机食品加工检查员培训。 

8.5有机食品检查经历 
所有检查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方为有效。 

8.5.1 实习检查员 
对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没有有机食品检查经历的要求。 

8.5.2 检查员 
申请人应具有实习检查员注册资格,并应: 

至少具有2年检查经历,并且在检查员的指导下完成至少3次检查。 

8.5.3 合格的检查 
8.5.3.1对于注册检查员,只有独立的检查才能满足检查经历的要求。检查员及其聘用机构的管理和运行结构须独立于受检查方。 

8.5.3.2合格的检查应: 

符合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对生产基地检查或加工厂检查的有关规定。 

8.5.4 检查记录 
8.5.4.1所有注册申请人和保持注册申请人需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供以下检查记录: 

a.检查日期; 

b.现场检查时间和检查总时间; 

     c.使用的有机食品标准; 

     d.有机食品检查种类; 

     e.受检查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f.检查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g.申请人在检查中的作用。 

8.5.4.2检查记录表须由受检查方及检查项目管理人签字。 

8.6 面试 
认可委将对检查员申请人进行面试,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要求。 

    注:实习检查员申请人不需进行面试。 

9 注册申请 
申请各级别检查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9.1 申请文件 
9.1.1 实习检查员 
a.认可委批准的检查员培训课程培训合格证书; 

     b.教育经历证明; 

     c.工作经历证明; 

     d.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或食品加工工作经历证明等。 

9.1.2 检查员 
a.认可委认可的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 

b.面试合格证明; 

c.检查经历证明。 

9.1.3 扩大专业 
a. 认可委批准的检查员培训课程培训合格证书; 

b.专业经历证明。 

9.2 申请担保人 
9.2.1申请人应由所在机构和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担保。 

9.2.2担保人须对其所证实的申请文件中有关内容有直接的认识或了解。 

9.3 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检查员注册和保持注册的人员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了检查员行为准则,并已正式记录和妥善处理了对其行为的投诉,以避免再次发生。 

    注:所有的证明文件、信函都应为中文,外文原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10 评价与注册 
10.1 总则 
10.1.1认可委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准则8条款中的要求; 

10.1.2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申请人在个人素质、教育工作经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和/或食品加工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和检查经历等方面是否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10.1.3除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信息之外,认可委将为申请材料中的所有信息保密。 

10.2 评审 
10.2.1认可委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评审,并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查证。 

10.2.2认可委将通过电话、面谈或其他相应方式从以下渠道获取信息: 

a.受检查方; 

b.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或担保人。 

10.3 评价 
10.3.1评审完成后,认可委将选派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注册评价,判断申请人与本准则所要求资格和经历的符合性。 

10.3.2评价人员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接受过认可委指定的培训。评价由没有偏见的、与评价结果没有利益关系的并有能力完成公正、客观评价的人员担任。 

10.4 注册 
申请人经评价合格后由认可委予以注册,并颁发国家资格注册证书、公布注册人员名录,证书有效期为3年。  

11 级别晋升 
11.1 实习检查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内,一旦满足检查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检查员注册。 

11.2检查员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检查经历,并通过面试,以满足对检查员的能力要求。  

12 保持注册 
12.1总则 
12.1.1认可委对已注册的实习检查员实行重新注册制度,对检查员实行年度注册和3年复查换证制度。 

12.2实习检查员重新注册 
12.2.1要求 
12.2.1.1实习检查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满时,仍未获得检查员注册资格者,必须重新申请实习检查员注册。 

12.2.1.2重新注册必须完成认可委指定的培训。 

12.2.1.3除特殊情况外,注册到期未进行重新注册者,认可委将注销其注册证书。 

12.2.2申请 
实习检查员在申请重新注册时需提交: 

a.  重新注册申请表; 

b.  符合要求的培训合格证书; 

c.  原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 

12.3检查员保持注册 
12.3.1要求 
12.3.1.1已注册的检查员须通过持续的有机食品检查和专业发展活动保持其检查能力,并提供书面证据。 

12.3.1.2年度注册和复查换证申请材料应在注册到期的前3个月内向认可委提交。 

12.3.1.3除特殊情况外,未按要求年度注册者,认可委将暂停其注册证书;未按要求复查换证者,认可委将注销其注册证书。 

12.3.2检查经历要求 
12.3.2.1检查员每年应提供书面证据表明已完成至少2次有机食品检查或取得了相当的检查经历。 

12.3.2.2所有检查均须根据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 

12.3.2.3为保持检查技能,两次相邻的检查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8个月。 

12.3.3专业发展要求 

检查员每年须参加认可委认可的与有机食品认证检查相关的专业发展活动。 

12.3.4 申请 
注册检查员在申请年度注册或复查换证时需提交: 

d.  年度注册或复查换证申请表; 

e.  符合要求的检查经历证明; 

f.  符合要求的专业发展证明; 

g.  年度注册记录卡等。  

13 行为准则 
    所有注册检查员均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以不断提高认证检查行业的声望,否则将导致注册资格的暂停或撤消: 

a.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b.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声望; 

c.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从事检查; 

d.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受检查方或检查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一切关系; 

e. 除非法律有所要求、或经受检查方和检查机构书面授权,否则不讨论或披露任何与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 

f. 不接受也不默许同事接受受检查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方的贿赂、酬金、礼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 

g. 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免影响检查或检查员注册过程的正确性; 

h. 不以任何形式损坏认可委或检查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为针对违反本行为准则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i. 不对受检查方既提供咨询又提供认证; 

j. 接受认可委的监督,并按规定向认可委交纳有关费用。   

14 罚则 
14.1所有注册检查员均须遵守本准则相应的要求,对违反本准则要求的人员,认可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置。 

14.2认可委对检查员的处置分为警告、暂停、降级、撤消等四种方式:   

a.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检查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b.对检查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c.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d.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检查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f.若检查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14.3 对严重违反本准则要求,或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者,将撤消其注册资格。 
  

15 申诉和投诉 
15.1为维护检查员的正当权益,认可委接受所有注册检查员的申诉和投诉。 

15.2认可委将通过有效程序受理并调查有关申诉和投诉,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16 注册证书 
16.1认可委对所有注册检查员颁发注册证书。 

16.2注册证书中包括以下内容: 

a.  检查员姓名; 

b.  注册有效期限; 

c.  注册级别; 

d.  注册专业; 

e.  注册日期; 

f.  注册编号; 

g.  注册机构名称和标志。 

16.3所有注册检查员均须遵守注册证书的使用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认可委的处置。   

17 注册档案和名录 
17.1认可委为所有注册检查员建立并保留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原始申请、检查记录、申请评价记录、批准注册记录、保持注册记录,以及检查员的申、投诉记录和调查处理记录等。 

17.2认可委为所有注册检查员公布注册名录,内容包括: 

a.检查员姓名、性别; 

b.注册日期; 

c.注册级别; 

d.注册专业。   

18 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认可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9 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认可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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