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FSIS在《联邦纪事》上发布了《强制性鮰鱼检验法规》终稿,将于2016年3月1日生效,过渡期18个月。自2016年3月1日起,鮰鱼产品监管权正式由FDA移交FSIS。
该法规覆盖鲶形目(Siluriformes)鱼类及其产品(以下简称鮰鱼)。法规要求,出口国需在2016年3月1日前向FSIS提供现有输美鮰鱼贸易并有意向继续对美出口鮰鱼的企业名单(首批名单)和注册号,以及出口国现行对鮰鱼养殖和加工过程的管理法规和措施等文件,并担保符合美21 CFR Part 123法规要求,FSIS将基于出口国推荐批准首批名单中的企业注册,后续新申请企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过渡期期间,FSIS将对美国内鮰鱼宰杀、加工和运输企业实施广泛检查,自2016年3月1日起,FSIS将对鮰鱼宰杀企业(或宰杀加工一体化企业)派驻官员进行全过程检验,对仅进行鮰鱼加工的企业实施最低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检查,上述检验方式有可能在过渡期结束后进行调整,对仅进行鮰鱼加工的企业的检查频次将调整为每天每班次至少一次
过渡期期间,FSIS将对进口鮰鱼出口国进行等效性评估,以确保出口国相关措施与FSIS等效,经评估合格后出口国方可在过渡期截止后继续对美出口鮰鱼。出口国需向FSIS提交以下文件中的一项或多项:能够证明产品符合21 CFR Part 123要求的连续性检查或逐批检验证书复印件、出口国与FDA关于鮰鱼检验体系的合作备忘录(MOU)或类似协议、出口国与FDA关于食品(包括鮰鱼)安全的MOU或类似协议、能够证明出口国官方良好实施了基于HACCP监管体系的证明性材料(监管体系文件、监管过程文件及演示性文件)、出口国HACCP法规或每家出口企业HACCP计划与CFR 21 Part 123的逐项比对、出口国GMP法规或每家出口企业GMP计划与CFR 21 Part 110的逐项比对、能够证明每家企业符合FDA要求的第三方证书、出口国相关罐头法规或每家鮰鱼罐头企业相关文件与CFR 21Part 108 113 114的比对,出口国对FDA鮰鱼进口预警(AI)的回应信息等。
自2016年3月1日起,FSIS将对美国鮰鱼进口商实施最低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检查并采样进行鱼种和残留检测,过渡期期满后,将对全部进口鮰鱼产品实施进口检验(与进口肉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