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自2021年9月1日起,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不包括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下放后,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辖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决定以及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2021年年9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完结。
二、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
自2021年9月1日起,对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辖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告知承诺;对全省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换证、变更实施告知承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特此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