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二、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总局第16号令)第十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可以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人员要求和评审程序,以及对其的监督检查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总共5章43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工作原则,并对技术审批工作进行了定义,规定省局可以将技术审评工作委托专门的机构承担等。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人员,共11条。规定了评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体责任,明确了审评机构对审评人员的管理责任和要求等。
第三章评审工作要求,共16条。规定了技术评审的计划、时间、程序、审查要求、异议处理等,明确了整个评审工作中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工作记录与廉洁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规定了对审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违规处理等。
第五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依法制定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经营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并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许可品种,解释单位,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