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雄安新区委托下放1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62号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雄安新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雄安新区下放134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43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10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一、委托许可事项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
(三)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
(四)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七)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九)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审核、审批、发证环节除外)
(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委托许可实施范围
雄安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许可期限
本委托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方的上级机关对委托事项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