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6家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34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9年自治区本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组织检查组对广西蒙山县玉梦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等6家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具体情况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1. 对广西蒙山县玉梦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
2. 对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检查情况
3. 对柳州市永财粉厂体系检查情况
4. 对贵港市港北区新雄发食品厂体系检查情况
5. 对关于百色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
6. 对广西河池市刘三姐饮用水专业发展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广西蒙山县玉梦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4月10日至1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蒙山县玉梦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42300022,生产地址:蒙山县蒙山镇甘棠村古坳屯)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蒙山县玉梦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在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其他问题等9个方面内容共10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82.32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蒙山县玉梦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和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蒙山县玉梦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4月10日至1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138100181,生产地址:广西来宾市合山市技校东南面角)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0个方面内容共20个检查项目中存在30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5.46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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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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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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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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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间有一扇门直接通往走廊,人员可不经过风淋室自由进出,存在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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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1.1条款关于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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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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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内发现蚊虫,未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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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条款关于虫害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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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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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水储水罐无空气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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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十一条关于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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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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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过滤器未在《设备布局图》及《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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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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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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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淋室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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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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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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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盖消毒间、更衣室的照明设施,灌装间的紫外灯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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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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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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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灭菌锅的压力表已过校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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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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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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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大肠菌群检验项目所需的结晶紫中性红胆盐琼脂;无色度检验项目所需的铂-钴标准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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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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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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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度标准溶液、臭氧测定试剂盒等试剂已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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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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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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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品使用紫外线消毒,未在《生产工艺流程图》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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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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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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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0日生产的部分产品桶身标签标示配料为天然泉水,实际配料为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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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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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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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山海清包装饮用水”仍使用QS标志和QS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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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关于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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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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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清包装饮用水”标签标示“通过ISO22000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实际未通过相关认证;标签标示“桂国土资函【2011】484号”,实际未取得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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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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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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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采购的二氧化氯消毒剂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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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1条款关于采购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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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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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2018年、2019年的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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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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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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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经臭氧杀菌后水中剩余臭氧浓度的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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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二十条关于杀菌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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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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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生产过程中在线监测产水电导仪显示成品水的电导率为11.69μS/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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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7323-1998中4.3.1条款关于电导率应小于10μS/cm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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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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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条安装在成品水罐内的紫外线灯对成品水进行消毒,无法确保灭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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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9304-2003中8.2.3条款关于紫外线消毒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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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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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衣室的手部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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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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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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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内部清洗无洗涤剂清洗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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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中第十三条关于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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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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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桶的内清洗使用消毒剂(稳定性二氧化氯泡腾消毒片),未对桶清洗消毒效果进行验证,无法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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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1.3条款关于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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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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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生产工作人员罗秀英、赵凤标、蒙如田等8人有效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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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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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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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2018年、2019年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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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3条款关于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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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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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未按照GB 19298-201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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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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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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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发现当日生产的桶装水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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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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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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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6日、23日、31日等多份《饮用纯净水检验原始记录》与《饮用纯净水出厂检验报告》记录的色度、浑浊度、电导率、pH值的检测结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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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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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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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无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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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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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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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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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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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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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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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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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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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生产批号为20190101纯净水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但是出具有该批次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无法进行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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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应完整、真实,确保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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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和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柳州市永财粉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4月10日至1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柳州市永财粉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022100774,生产地址:广西柳江县穿山镇兴发路3号)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2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柳州市永财粉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等10个方面内容共23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0.05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柳州市永财粉厂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柳州市永财粉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贵港市港北区新雄发食品厂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4月17日至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港市港北区新雄发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080200136,生产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沙江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2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贵港市港北区新雄发食品厂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召回与处置结果等12个方面内容共19个检查项目中存在25个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3.13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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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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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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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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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间传送带裸露产品正上方紫外灯表面有大量冷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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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4.2.2.3条款关于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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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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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装间称量台放置的木板表面有污垢发霉迹象,未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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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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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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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间未设置通风措施,生产过程易导致蒸汽聚集产生冷凝水滴落到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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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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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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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天平、电热恒温培养箱、台式电热恒温干燥箱、高压灭菌锅的压力表已过检定或校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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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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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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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所需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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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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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有陈某某一名检验员,且其检验员证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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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二、实验室能力建设内容中关于实验室检验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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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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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湿米粉”(净含量5千克)的标签印有“QS”标志以及QS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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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关于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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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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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湿米粉”(净含量5千克)的标签上半部分标示“鲜湿米粉”,下半部分标示“产品名称:调制鲜湿米粉”;产品标签执行标准“DBS 45/032”已过期,标签标示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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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3.4条款关于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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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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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鲜湿米粉”(净含量5千克)的标签配料表仅标示小麦淀粉,未标示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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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DBS 45/050-2018中10.1.3条款关于调制类标签需明示淀粉种类及含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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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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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湿米粉”(净含量5千克)的生产日期使用白色小标签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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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7.1条款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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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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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湿米粉”(净含量5千克)的保质期为12小时,未标注具体生产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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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DBS 45/050-2018中10.1.5条款关于保质期在24小时内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时间年月日时(例:2017年11月24日3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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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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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品种明细为: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DBS 45/020《鲜湿米粉》,实际生产调制鲜湿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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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三十五条关于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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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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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间存放有5桶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植物油,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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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2.1条款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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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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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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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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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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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间发现虫鼠害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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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1条款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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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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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企业的米粉日产量约为1250千克,《成品入库登记表》记录2019年3月以来每日成品入库数量约为250千克,与实际不符,无法有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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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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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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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消毒剂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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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3.6条款关于消毒剂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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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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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生产环境及过程产品进行微生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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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2.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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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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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装车间生产操作人员李某某、黎某某无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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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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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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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2017年、2018年、2019年至今产品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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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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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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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检验人员不具备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酸度的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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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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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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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无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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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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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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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未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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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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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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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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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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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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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未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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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1.1条款关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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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贵港市港北区新雄发食品厂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贵港市港北区新雄发食品厂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百色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4月16日至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百色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5100200175,生产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同社区六合)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百色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0个方面内容共17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0.31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百色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和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百色市大众食品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广西河池市刘三姐饮用水专业发展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4月17日至18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河池市刘三姐饮用水专业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120200248,生产地址:广西河池市河池镇山花坡)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广西河池市刘三姐饮用水专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等8个方面内容共18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83.84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河池市刘三姐饮用水专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河池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河池市刘三姐饮用水专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