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受理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与传真、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原件。审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原件之日起开出《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当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变更、注销时限与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