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以下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二、报告内容及编制要求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
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8号)要求,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进行现场踏勘、整理基本资料(包括项目的环评、环保审批验收资料等)、确定环境风险源。
第二阶段:情况调查
(1)对项目环境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及其环境风险进行分析、环境敏感点调查、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现场处置措施。
(2)组织机构与职责分配情况调查、应急物资调查、消防器材配置情况调查。
(3)完成公众调查工作。
第三阶段:编写报告
(1)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撰写。
(2)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撰写。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撰写。
(4)水污染环境事故、大气污染环境事故、危险固废污染环境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的撰写。
(5)完善相关附件,并送审。
第四阶段:报告评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
(1)评审人员:
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
其中,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企业内部专家库、相关行业协会、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
(2)评审人员数量:
原则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
其中,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3)评审对象:
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或其他形式预案的,可整体评审,并将这些预案之间的关系作为评审重点之一。
(4)评审方式:
①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函审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一般应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对环境风险物质及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应急资源等进行查看核实。
②会议评审是指企业组织评审人员召开会议集中评审。
③函审是指企业通过邮件等方式将环境应急预案文件送至评审人员分散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