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
标识和可追溯性
适当时,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
组织应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针对监视和测量要求识别产品的状态。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组织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记录(见4.2.4)。
注:在某些行业,技术状态管理是保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一种方法。
以上标准条款文本
与2000版标准的对比:
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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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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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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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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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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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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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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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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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应控制产品的唯一性标识,并保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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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应控制并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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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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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理解:
产品标识是为了防止产品混淆和误用,也是为了生产和服务提供的程度进行追溯。
1)应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使用适当的适宜方法标识产品,如果不标识不会引起产品混淆或无 追溯要求时,不必对产品进行标识。
(2)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应对产品的测量状态进行标识,通常有:待验、合格、不合格、待定进行状态 标识(明确产品状态标识应用于整个产品实现过程。从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如材料牌号、钢印记号) 。
3)在有可追溯要求时,组织应控制和记录产品的唯一性标识。
4)当合同或法律、法规和组织自身对产品有追溯性要求时,应对产品作出唯一性标识并记录。
(5)标识的方法可根据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的特点有组织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