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记录的控制
应控制所建立的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雷竞技百科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记录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以上为标准条款)
(以上为标准条款)
记录指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记录所提供的信息作为采取纠正措施和预 防措施的依据。记录要遵循必要性。真实性,可塑性,规范性原则实施。所以组织要控制好相关记录。
(1)记录控制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进行控制。
(2)组织应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进行控制。
(3)本标准所要求的记录有:管理评审记录,教育和培训记录,产品要求评审记录,设计/开发输入 记录,设计/开发评审记录,设计/开发的验证记录,设计/开发的确认记录,设计/开发的更改记录,供方 评价记录,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确认记录,产品标识记录,顾客财产发生异常记录,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 准和验证结果记录,内部审核记录,产品监视和测量记录,不合格控制记录,纠正措施,预防措施记录等。
(4)记录的检索和归档可采用任何方法和硬拷贝,电子媒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