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认监委:
认监委2011年第35号公告 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5、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
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五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
6.2.2(4)、(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