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营养标签虚假还是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个简单的标准:如果按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有关“强制标示内容”要求的项目,进行了标示,不存在应当标示而未标示或不按要求标示的情形,即认为该标示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营养标签不违反该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该具体数值不符合客观事实,可以认定为虚假标签(虚假标签的认定详见第二个问题解析)。
如果该具体数值经检测达不到标示数值,属于不合格食品。
如果实测值达不到该商品执行的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举个例子:预包装食品腐竹仅标示蛋白质、脂肪含量,未标示能量和钠、碳水化合物,则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之违法行为,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如果该预包装食品腐竹营养标签标明了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值、占核心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但数值虚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
二、如何认定虚假标签还是批次产品不合格?
这个是实务中的难点,也是诸多专业人士争论不休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
食品标签作为呈现展示食品相关信息的载体,也是生产者承诺该食品应当达到的标准,这个载体和承诺,与批次生产无关,无论生产了多少个批次,每个批次食品都得符合这个承诺。所以,判断虚假标签需要的条件更严苛,比如:该商品执行标准中规定了具体数值,但在食品标签中使用了另外的数值且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认定为虚假标签;
如果食品的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数值与标示值一致,但多批次次检测证实或通过其生产过程的物料比能够证实该食品根本达不到标签标示值,可以认定为虚假标签;
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标签标示值的标示依据或符合标准的计算方法,证实其标示值确有依据,可以认定为虚假标签等等。但单靠一个批次的检测值,不足以认定标签虚假,更为合适的是认定该批次食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直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定性处理,但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必然高于国家标准),就需要注意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执行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所以,在处理中一定要看看标签上载明的食品执行标准是哪个,看看不合格项目是什么。
三、能量值与营养素含量必须满足计算公式要求吗?
实践中,很多职业索赔人都是以食品营养标签中,按照有关产能营养素的含量占比,按照计算公式计算能量值,如果不符,就提起投诉举报,理由要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么是虚假标签,这种说法也误导了一些执法人员。
其实,按照卫生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第四项的规定,“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中,就规定了直接检测法(以实际检测数值为准)和间接计算法,而间接计算法又分为两种:A.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B.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
而职业索赔人惯用的,只是间接计算法中的A种方法,即以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乙醇、有机酸、膳食纤维六种产能营养素标示占比及折算系数相乘,得出的数值即为能量值。但由于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属于《通则》推荐并为多数企业采用。
何况,《通则问答》的规定是能量标示值“主要通过计算法获得”,计算法只是主要方法,还有其他方法。同时还规定:“在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其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如果企业采取了“包括”的标示方法,也并不违反标准的规定。
所以,通过计算法得出的能量数值与标示值不符,并不能直接判定违法,还需要有关证据,比如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计算来源、检测数据支撑等证明标示值与实际相符,或者通过检测证实检测值与标示值之间的数据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可以认定该标签不违法。
相反,如果企业既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又实测超出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则可以认定为违法。
实践中,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也并不是完全的无事生非,因为很多小企业都是照抄照搬别人的标签,或者找个稍微懂些有关知识的人士设计一个,营养标签的有关数值并没有客观依据为支持,就生产而言,物料比不同,物料平衡不到位,都会导致数据发生变化,所以,实际上不同企业的产品数值都会有差异,这才是正常的。
作为生产企业来说,还是要严格把关,且不可为了省两个小钱,盲目使用无依据的营养标签,有了问题,自己也说不清。要知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自己存在问题了,职业索赔人才有了机会,自己做扎实了,他们也就没办法了。
四、允许的误差究竟是哪两个数值之间的差异?
实务中常见的执法人员或企业对能量标示值值与计算值之间的差异解释为“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允许的误差范围”,因而认为不违法,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个误差是指的标示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异。
理由有三条:
一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4款特别强调“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结合食品的特性,强调在产品保质期内这个条件,意味着随着食品保存的时间,有关营养成分会发生自然变化,因而与出厂会时的数值会有差异,比如乙醇等易挥发物质、易氧化物质等,食品营养成分不能永远保持不变,这是个常识,所以,只能理解为误差是指的标示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异。
二是在《问答》中,第五十四条关于营养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与执行的产品标准之间的关系时,表述是:“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而允许误差则是判断标签标示值是否正确的依据,但不能仅以允许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根本无关计算值。而当采用计算法标示能量时,计算法的数值与标示值其实是一致的。
三是前文已经说过,只能说计算法得出的数值是可以标示的合法方法之一,但计算法并不是确定能量值的唯一标准,所以,计算值并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只有在企业确定采用了计算法时候,才可以作为依据,但如果企业确实采用了计算法,就不会出现表面上的差异。
所以,标示值,是标杆,是参照物,这个误差,只能理解为标示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异,无关计算值。
五、散装食品如果标示了营养标签,怎么办?
实际监管中,可以见到有些称重销售的商品上也标示了营养标签,有些人会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一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为据,认为不违法。
其实《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了任何营养信息,应当参照本标准执行。
基于标签是呈现展示食品相关信息的载体这一属性,所有的信息都要符合法定要求,可以类推出一个结论:散装食品,如果出现了营养信息,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当然,散装食品从要求上说,是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