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官宣称的分类
感官宣称是指向消费者宣传一个产品的感官特性、功能特性/性能特性以及消费者对该产品使用时(包括使用前、使用期间或使用后)的情感响应和感知响应的表述。
举例说明,感官特性例如“具有焙烤风味”,性能特性例如“口气清新更持久”,情感响应例如“消费者偏爱的”,感知响应例如“看起来更年轻”。
感官宣称具体的分类与举例见下图:
以上感官宣称分类中提到的情感宣称是指“用户或潜在用户在产品使用(包括使用前、使用期间或使用后)时与其喜好和/或情绪响应相关的表述”;“感知/性能宣称”是指“描述产品引起的某种感知特性或者预期效果的表述”。
二、感官宣称的证实原则
进行感官宣称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可以通过测试这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进行测试前,应先查询政府、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感官宣称的要求和标准,避免违反规定;
其次明确宣称主要内容并设计测试方案,确定宣称类型,非比较性宣称时,可以采用单一测试;
比较性宣称时,产品类别宣称可以采用成对产品或一个产品与多个产品比较。
对于消费者测试,在开展研究前先确定好消费者群体,包括相关用户、当前用户、购买者或潜在消费者。
确定证据强有力的程度,宜使用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宣称,以应对预期中的挑战,如相同测试结果出现多少次时,宣称方才能确定结论是“可靠的”,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感官宣称的方法
用于证实感官宣称的感官分析方法有很多。依据宣称类型和测试目的来选择支持感官宣称的测试方法,具体可参照GB/T 10220-2012《感官分析 方法学 总论》(等同采用ISO 6658)进行测试。《感官分析 产品感官宣称证实导则》意见稿中也给出产品标签印制“美味”感官宣称的示例,大家可以参考。
四、感官宣称需要符合的其他基本法规要求
食品广告或标签上的宣称首先应该遵循法规标准的要求,基本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小结
随着市场产品的不断丰富,更多的生产厂家希望在产品上将给人的味道、触觉和气味的印象形成文字印制在标签上或者进行广告宣称以带动销量,进行宣称的时候应根据标准选择科学、真实准确的宣称,避免因夸大造成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