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要素分为规范性一般要素(包括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包括术语和定义,分类、标记和编码,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以及要求,规范性附录)。
资料性要素分为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和资料性补充要素(包括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
企业标准编写时要素的确定可参考《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20)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GB/T 20001.10-2014)。
一、规范性一般要素
1、标准名称。
为必备要素。
应置于范围之前。标准名称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标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必要的补充说明成在范围中给出。
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起草标准名称的详细GB/T1.1一2020。
2、范围。
为必备要素。
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
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如果标准分成若干个部分,则每个部分的范围只应界定该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相关方面。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可选要素。
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其他文件的文件清单;
文件清单中,对于标准条文中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名称;
对于标准条文中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则不应给出版本号或年号。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按照规定的引导语引出。
二、规范性技术要素
1、术语和定义。
为可选要素。
它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术语宜按照概念层级分类和编排,分类的结果和排列顺序应由术语的条目编号来明确,应给每个术语一个条目编号。
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前,应查找在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经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
如果己经建立,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定义;如果没有建立,则“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只应定义标准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如果标准中使用了属于标准范围之外的术语,可在标准中说明其含义,而不宜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给出该术语及其定义。
2、分类、标记和编码。
为可选要素。
它可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建立一个分类、标记。
3、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为可选要素。
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清单。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所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宜按以字母顺序列出。
4、要求。
为可选要素。
它是企业产品标准的核心内容,应包含下述内容;直接或以引用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针对每个要求,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要求的表述应与陈述和推荐的表述有明显的区别。该要素中不应包含合同要求(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和法律或法规的要求。
5、规范性附录。
为可选要素。
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
三、资料性补充要素
1、资料性附录。
为可选要素。
它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资料性附录可包含可选要求。如一个可选的试验万法可包含要求,但在声明符合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这些要求。
2、参考文献。
为可选要素。
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文献清单中每个参考文献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
3、索引。
为可选要素。
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电子文本的索引宜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