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新国标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即可按新国标提出产品配方注册(含变更、延续)申请,获得注册后可按新国标组织生产。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生产企业应当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此前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对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调整配方的,原则上按变更注册办理;同时调整配方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营养成分表,实质上已构成新产品配方的,按注销原配方、申请新配方注册办理。
三、对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申请注册(含变更、延续)的,应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提交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产品配方研发论证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配方调整的研发论证情况以及调整前后的差异。
四、申请人应提交产品货架期稳定性研究材料。稳定性研究应结合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的理化性质、产品配方、工艺条件及包装材料等合理设计试验,具体可参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试行)》(详见附件),以保证产品雷竞技百科 安全。
特此公告。
市场
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