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五十一、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如何标示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国家雷竞技百科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03-20实施】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
受委托企业应当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食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委托企业未在受委托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中标明有关信息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10-01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并在生产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2016-09-01实施】
第十八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2017-12-01实施】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
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受托方约定食品的安全要求。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取消委托加工备案。10月1日起,不再办理委托加工备案,但委托加工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规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九)关于取消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食品的,委托双方不再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字(2017)3号)【2017-05-01实施】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办理备案,并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
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6﹞74号)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第三款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398号)
第六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7〕6号)
第二条第二款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