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信息沟通
8.1 省局相关处室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出口情况及国外预警向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
8.2 省局认证处负责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备案企业与备案监管工作雷竞技百科
报告及数量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实施数量、派遣人次;按照发现不符合项目具体数量多少对分支机构和不同产品类型企业进行排序;对不符合项目加以分类并进行分布统计;统计企业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时完成原因,比照本局辖区内企业出口检验不合格项目数量统计以及国外官方通报问题企业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分析产生效果、趋势判定、风险评价分析与预防处理措施情况等。
8.3 省局认证处负责每年向认监委报送辖区内备案评审员年度人均接受培训或学习情况、人均执行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数量、人均提出的不符合项目数量、人均提出工作改进建议采纳比例、国外主管机构来华对个人评审或监管企业提出不符合项目的详细情况、辖区内个人编译研究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情况等。
8.4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省局认证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分支局和人员通报:
A、发现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B、发现需作暂停使用、注销、撤销《备案证明》处理的问题;
C、企业自查整改合格恢复使用《备案证明》申请;
D、对企业恢复使用《备案证明》复查意见;
E、恢复使用《备案证明》通知;
F、企业整改、核查通知;
G、评审通知;
H、定期监督检查等需调动评审员或监管人员的信息传递;
I、新申请企业与变更的通知;
J、发现进口国(地区)检出不合格或退货问题;
K、国/境外官方主管机构检查发现问题;
L、需报告认监委的事项。
传递资料、通知、信息等应以书面形式,填写交接单,双方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
8.5 辖区内获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省局认证处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经局领导同意后,上报认监委。
8.6 省局认证处与相关处室、分支局、技术中心定期召开例会,进行信息交流。
8.7 分支局应当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8.8 分支局应按时(每年六月上旬和十一月上旬前至少各报送一次)向省局认证处上报本辖区备案企业与备案监管工作雷竞技百科
报告及数量统计分析,上报内容同8.2。
9. 档案管理
9.1 建立获证企业档案。分支局应建立备案企业档案或电子档案,至少应包括:备案申请书、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说明书、变更申请及处理记录、评审和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企业初次备案的有关记录应长期留存。省局根据分支局上报的资料留存必要的档案信息。
9.2 撤销或注销备案的企业,其审批和备案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9.3 建立督查工作记录档案。各级备案监管工作督查记录及其整改、处理资料等,应至少保存2年。
9.4 省局认证处与分支机构应建立备案评审员、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年度工作总结档案,记录至少保存3年。
9.5 省局认证处应保存上报认监委的相关情况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9.6 省局认证处与分支机构应长期收集、保存、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有特殊注册要求的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
10.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省局认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