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国外注册
7.1 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地区)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卫生注册申请书》(附件20)。
7.2 初审
分支局应及时组成评审组按照我国和进口国(地区)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有关资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初审,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记录》。分支局初审合格后,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注册推荐表》(附件21),经分管局长签字确认后函报省局认证处,企业信息均应以中英文格式。
7.3 评审、推荐
7.3.1 省局认证处对分支局推荐的申请国外注册企业采取异地评审制度,经评审合格的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7.3.2 被推荐的企业应保持良好的状态,随时能够接受国家认监委和申请国家的官方检查。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接待认监委或国外官方检查时临时退出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国外注册。
7.4 改建扩建
已获国外注册企业的扩、改建,按照5.2规定进行。
7.5 后续措施
7.5.1 在国外官方、国家局、认监委或省局注册评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对参与评审的评审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属于分支局推荐或监管责任的,追究分支局相应的责任。
7.5.2 对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由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规定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