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监督管理
6.1 报告事项
6.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附件9),向其所在地分支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由分支局审核、汇总并存档备查,并作为进一步风险分析的依据。
6.1.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分支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分支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上报省局认证处备案。
6.1.3 省局和各分支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局和国家认监委。
6.2 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包括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各类形式的检查和督查等。分支局应根据企业生产、加工的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施行监督管理,各种监管方式可以相互结合。监管实行工作记录制度,监管人员在监管企业时应填写《备案评审员评审和监管工作笔记》,被监管的企业应填写《出口食品备案企业监管纪要簿》并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6.2.1 监管内容
6.2.1.1 企业持续符合备案要求情况,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情况;
6.2.1.2 企业原辅料验收控制情况,包括生产用水(冰)的监测控制情况;
6.2.1.3 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监测情况;
6.2.1.4 《备案证明》的使用情况;
6.2.1.5 生产出口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证明》是否有效;
6.2.1.6 是否两年内未出口食品;
6.2.1.7 企业法人代表、雷竞技百科
管理、检验主管人员变更,厂区、车间、生产加工设施和工艺改动、增减情况;
6.2.1.8 出口食品生产日期、产量、流向和库存情况;
6.2.1.9 原辅料、成品及包装材料的仓储情况;
6.2.1.10 化学物品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标识的使用、管理,标签的符合性;
6.2.1.11 企业内设检验机构人员资质、标准资料、检验设施、仪器设备、及生产和检验记录等情况;
6.2.1.12 产品被国外通报卫生雷竞技百科
问题的情况,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6.2.1.13 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
6.2.1.14 企业对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卫生要求的搜集、更新和持续符合情况;
6.2.1.15 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6.2.1.16 其他可能影响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6.2.2 日常监督管理
6.2.2.1 组织实施
分支局原则上应对每一家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指派至少1名具备备案注册评审员资格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担任企业监管责任人,负责实施日常监管,确保企业的备案雷竞技百科
体系持续有效。
6.2.2.2 监管频率
分支局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加工季节、出口量、出口品种、企业自控能力、出口报检合格率等制定和调整日常监管频率,确保监管有效。对国外承诺日常监管频率的,应按照对外的承诺进行监管。
6.2.2.3 监管处理
日常监管中如遇以下情况,分支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认证处:
A、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B、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雷竞技百科
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C、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境外出现安全卫生问题被境外主管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影响;
D、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E、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F、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备案证明、备案编号,或者本企业未备案产品出口;
G、备案企业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15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H、备案企业的生产车间搬迁、新建、改建或者其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变更前未申请重新备案的;
I、企业的产品卫生雷竞技百科
检验工作出现严重雷竞技百科
问题,或虚假、瞒报等严重失实情况的;
J、两年内未出口备案范围内食品的。
6.2.2.4 日常监管记录
监管责任人在对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实施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应将不符合项的有关内容当场填写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见附件18)中,并对发现的问题经有关企业签字确认,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在企业完成整改后及时进行跟踪检查。
6.2.2.5 对日常监管工作雷竞技百科
的巡查。
省局认证处和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责任人工作雷竞技百科
进行巡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6.2.3 定期监督管理
6.2.3.1 定期监管频率
A、对列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每6个月(或生产季节)至少进行1次定期监管;
B、境外官方有相关监管频率要求的,须符合其监管频率要求;
C、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备案注册企业,每12个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监管;
D、对超过6个月未生产出口产品的备案企业,应要求其在生产出口产品前告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定期监管,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出口产品。
E、定期监管频率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监管方式,根据本局出口产品的特点、企业管理水平、人员监管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该监管频率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局内审核后公布并报省局认证处备案。
6.2.3.2 定期监管中如发现6.2.2.3中涉及的情况以及其他不符合项目,定期监管小组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省局认证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6.2.3.3 对企业进行定期监督管理时,应按备案评审要求进行,并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记录表》。
6.2.4 督查
6.2.4.1 省局对分支局备案工作的督查
省局认证处在各分支局上报的信息、监管计划及备案监管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备案监管工作重点,根据工作计划况成立督查组,对各分支局的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填写督查总结报告。
督查内容包括:监管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管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监管责任人对备案相关法规的熟悉情况、监管中按规定需上报信息的处理、监管记录、对企业不符合项整改跟踪情况、对备案获证企业及对外注册企业持续符合要求的抽查情况、重大安全卫生雷竞技百科
事件发生情况等。
分支局备案监管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疏漏,或抽查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分支机构和企业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省局认证处。
6.2.4.2 省局对获证企业的督查
省局认证处根据每年制定的备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年度监管计划定期对获证备案生产企业进行督查,并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督查记录表》(见附件19)和督查总结报告。
6.2.3.3 责任追究
督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问题,而监管人员未能认真执行监管计划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督查中发现分支局备案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6.2.5 其他各类检查和督查
按照总局、认监委、省局的要求,开展其他各种检查和督查活动。
6.3 问题处理
6.3.1 限期整改
参照6.2.2.4进行。
6.3.2 暂停使用《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分支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提出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的意见并经分管局领导确认,报省局认证处审核并商有关部门后报局领导批准,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10)。企业整改完毕,经审查整改合格后,由分支局提出恢复使用《备案证明》意见,报省局认证处审核并商有关部门后,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附件11)。
6.3.3 注销《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分支局提出注销备案证明的意见并经局领导审批,报省局认证处审核并商有关部门后报局领导批准,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附件12),并收回企业的备案证明。省局认证处按相关工作程序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6.3.4 撤销《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分支局提出撤销备案证明的意见并经局领导审批,报省局认证处审核并商有关部门后报局领导批准,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附件 13),并收回企业的备案证明。省局认证处按相关工作程序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