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延续备案
4.1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分支局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复查并将相关材料报至省局认证处。
4.2 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应按新申请备案进行,分支局完成复查后应当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栏填写意见。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保留其备案编号,予以换发《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备案编号,收回《备案证明》。
5. 变更和重新办理
5.1 变更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等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附件7)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变更申请。分支局备案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经分管局长确认,5日内上报省局认证处,省局认证处审查合格后批准企业的变更申请,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
5.2 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或减少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向所在地分支局提交申请,待变化完成后按照新申请备案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分支局自收到企业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评审合格后经分管局长确认,5日内上报省局认证处,省局认证处审查合格予以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查或按初次申请备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备案。
按照国外要求必须由国外注册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进行的扩建、改建,需先将中英文对照的扩(改)建方案上报省局、国家认监委及国外主管当局,待国外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扩(改)建。
备案企业在扩(改)建期间,经检验检疫部门评估,其扩(改)建对产品雷竞技百科
造成影响必须暂停生产出口产品,具体程序可以参照6.3.2执行。
对准予变更和重新办理的,省局认证处将换发新的《备案证明》;对不予变更和重新办理的,省局认证处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不予变更/重新办理通知书》(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