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附件一);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2011年认监委第23号公告)(附件二);
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检认[2011]第378号)
二、适用范围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三、办理机构: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注册备案科(以下简称注册科)
四、申办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出口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中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方可提出申请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
1、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青岛局出口食品卫生备案注册申报材料登记表》(见附件三)向注册科提交材料及目录,目录中的第1项格式(见附件四)和第9项格式(见附件五)。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如:2013年6月1日到期,企业至少应在2013年3月1日前提出申请),向注册科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对未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企业,或在延续备案评审时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企业需提交《情况说明》(见附件六),声明由此引起的延误换证、暂停报检等问题由企业自己负责。
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评审时,企业都要全过程处于正常生产加工状态(不包括仅部分工序生产加工或为应付评审组织的临时生产加工)。
2、 备案变更/重新办理
备案变更事项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营业执照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变化后15日内,向注册科提出申请。
重新办理事项包括: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改建生产车间(引起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的);增加、减少备案品种;其他安全卫生控制体系重大变化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注册科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
申请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的企业,按照《青岛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事项变更和重新办理申报材料登记表》(见附件七)向注册科提交材料及目录。目录中的第2项材料格式(见附件八).
对企业发生上述事项而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办理的,将暂停该企业的出口报检,直至问题得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按照总局142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步 受理
注册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 评审
对于初次申请的出口肉类、水产类、速冻蔬菜类产品,由山东局认证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在上交整改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与申报材料电子版本光盘2份(包括整改报告及随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其余产品的初次申请、所有产品的延续备案及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由注册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日内完成。在评审合格后,注册科将相关材料上报山东局认证处。
对评审不合格的,由注册科签发《雷竞技百科
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评审不合格的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单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出口备案申请。
第四步 审批制证
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于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许可的,给予书面说明。
第五步 证书发放
注册科在收到山东局认证处颁发的《备案证明》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电话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凭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内容包含领证单位名称、自理报检单位备案号、领证人姓名、证件及编号、联系电话、领证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领取《备案证明》,同时注册科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返还企业一份供企业存档。申请延续备案和变更证书载明事项的企业在领取新证书时还需将原证书交回。
在通知企业领证30日后仍未领取证书的,按行政许可证件无法送达规定处理——企业此次申请无效,证书将注销。若企业有异议,可以向青岛检验检疫局或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五、监督管理
1、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将被要求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和暂停使用<备案证明>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备案证明》。企业整改完毕,经我局审查合格后,向企业出具《恢复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通知书》。
2、《备案证明》的注销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的,《备案证明》将被注销。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销备案通知书》,并收回企业的《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3、《备案证明》的撤销
获证企业存在总局14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备案证明》将被撤销。我局向企业出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撤销备案通知书》,收回该企业的《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因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备案证明》被撤销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申请初次申请和延续备案的企业需缴纳备案/注册考核费500元。
七、办公地点、时间、联系人和电话
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2号1楼西大厅,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行政许可窗口。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 值班电话:80886289 联系电话:80887151 80887210
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