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烘焙、油炸类食品检验检疫报检资料的提供:
1 进口烘焙食品的报检
报检人在申请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时应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单提供以下证单:
1)必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安全、卫生评价资料、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提单(或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动植物检疫证书。
2)必要时提供的证单及资料:装箱单、信用证、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其他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 出口烘焙食品的报检:
除按有关报检要求外,还需提供,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等。
进出口烘焙、油炸类食品检验检疫报检资料的审核:
1 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验资料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1.1 报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1.2 所附单证是否齐全;
1.3 单证的一致性、有效性。
2 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置
2.1 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予以明确后受理;
2.2 单证不全影响实施检验捡疫的,待单证齐全后受理;
2.3 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单证后,方可出证。
2.4 电子报检随附单据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据时实施。
2.5 特殊情况请示上级后受理。
进出口烘焙、油炸类食品检验检疫报检撤销和重新报检:
1 报验人申请撤消报验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消手续;报验后!" 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当作自动撤消报验处理。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验: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外包装或重新灌装的;
4)已撤消报验的;
5)一次检验检疫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