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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分类管理提高CCC认证有效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16
核心提示:自2002年5月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获证企业已达到了3万多家,签发CCC证书22万多张。最近,国家认监委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CCC获证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发现一些CCC获证产品在一致性方面存在着不合格的现象。因此,应切实提高获证后的监督效果,确保强制性认


    自2002年5月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获证企业已达到了3万多家,签发CCC证书22万多张。最近,国家认监委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CCC获证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发现一些CCC获证产品在一致性方面存在着不合格的现象。因此,应切实提高获证后的监督效果,确保强制性认证的有效性。

    实施分类管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产品认证制度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在保证认证有效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UL认证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产品认证之一,UL将跟踪检查的产品按照产品的危险性、产业的成熟度分为R类和L类。R类服务主要用于电气设备,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烤箱和其他通常用流水线生产的产品,R类产品的检验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一年不超过4次。L类产品服务主要用于与生命安全有关(危险性高)的产品,如灯具、电线电缆、灯串、烟雾探测器、防火门等。由于L类产品的安全性要求相对较高,相应的检验频次就较多,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具体的检验频次根据UL标签的使用量来确定,如UL758标准下的电子线,每季度最多可以检查24次,工厂检查的要求为: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目证测试。加拿大的CSA认证也类似此种方式。这种跟踪检查方式注重的是工厂是否对获证产品进行了有效控制。

    按照产品有效性的判别标准,我国注重的也是工厂是否对获证产品进行了有效控制。而UL认证的跟踪检查对产品进行了分类,且实践证明这种分类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可见,对强制性认证获证产品实施分类管理是切实可行的。

    从我国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20%的大型企业拥有了CCC证书总量的80%。而其余80%的企业则是小型企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比较薄弱。这一现实情况要求CCC认证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监督管理必须引进风险分析概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走分类管理之路。

    实施分类管理的几种措施及建议

    一是按照产品实施分类管理。

    目前,我国纳入CCC的产品有22大类158种产品,涉及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焊机、电动工具、家用和类似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轮胎、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等、玩具产品等。根据这22大类产品的危险性和产业成熟度,建议将它们分成A、B、C三类。

    A类是危险性比较低且产业比较成熟的产品。对这类产品,可以适当减少跟踪检查的频次,一般以一年内一到两次为宜。它们包括:电路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安全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机动车零部件产品。

    C类是危险性比较高且产业比较成熟低的产品。对这类产品应加大跟踪检查的频次,一般一个月内不得少于一次。它们包括:电线电缆、电动工具、电焊机、照明电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医疗器械产品。

    其余的纳入B类。对B类产品视情况可采用每年两次以上的跟踪检查频次。

    二是按照企业诚信度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有大小,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比较高。但不能认为小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诚信度一定就比较低。有些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为了发展壮大,其管理更为严格,有时宁可暂时受点损失也要建立诚信。因此,国际主要认证机构都不主张按照企业的大小来分类管理。

    目前,国外主要认证机构都开始给每个获证企业建立诚信档案。认证机构根据专项抽查结果、用户满意度、跟踪检查情况,每年定期评出获证企业诚信度得分,并将企业诚信度得分作为确定来年对该企业跟踪检查频次的主要依据。由于跟踪检查的费用由企业承担,这种分类方法可以激励企业提高诚信等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分类办法。

    三是以产品分类为主、综合企业诚信度的综合分类管理。

    由于我国CCC获证产品和获证企业数量多、差异大,一种分类办法难以完全考虑到各种复杂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应采用以产品分类为主、综合企业诚信度的综合分类管理方式。

    其具体做法为:首先,根据企业获证产品类别,分别将同一企业根据产品划分为A、B、C类。然后,考虑该企业在不同获证产品类别的诚信得分,来确定该企业该类产品的跟踪检查频次。

    实施分类管理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第一,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时,分类管理仅用于确定跟踪检查频次。它属于认证机构内部工作的一部分,不是对CCC证书的分类。

    第二,CCC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由认证机构掌握,不能作为执法部门进行产品专项检查的依据。执法部门在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查时,对所有获证产品和对任何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都应一视同仁。

    第三,企业不得将分类情况用于宣传。按照国际惯例,跟踪检查一般采取预先不通知的方式进行,企业不得无故拒绝检查,因此认证机构无须将分类情况告之企业。由于分类等级在动态变化当中,因此,企业不得将分类情况用于宣传。

    第四,认证机构不得借分类管理加大企业负担。由于分类管理直接关系到跟踪检查的频次,认证机构不得违背分类管理的宗旨,以分类管理做交易。另外,应当给企业设立投诉渠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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