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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以下简称绿色生资)管理员的管理,促进绿色生资健康发展,根据《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生资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核准注册的从事绿色生资审核、现场检查的人员。管理员的主要来源为: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专职人员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生产资料技术推广服务、绿色生资定点监测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专家。
第三条协会对管理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管理员须经协会考核、注册,取得《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证书》。
第四条协会对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依据工作经历和成效,分为管理员和高级管理员。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六条申请注册的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素质
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生资审核程序、标志许可条件及有关管理规定;
3.具有开展绿色生资审核、现场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4.身体健康,适应从事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二)教育和工作经历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专业知识
注册管理员应掌握一定的绿色生资相关专业知识。
(四)培训经历
申请注册管理员应完成协会或协会委托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组织的管理员课程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高级管理员应取得管理员级别注册资格两年以上,并至少完成
5个绿色生资企业的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自愿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经省绿办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协会。
第九条申请人与协会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不泄露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申请人应签署个人声明,声明其保证遵守绿色生资管理员行为准则及绿色生资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注册申请表》、省绿办推荐意见、保密协议、个人声明、学历与职称复印件、工作经历、近期免冠
1寸照片2张。
申请注册高级管理员还应附管理员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协会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证书》。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证书》的内容包括:管理员姓名、工作单位、注册级别、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注册编号、发证机构名称、专业类别等。
第四章工作职责、职权和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依据《绿色生资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企业(以下简称用标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按照绿色生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用标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客观描述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科学评定申请用标企业的生产过程和雷竞技百科 控制体系,综合评估现场检查情况,编写书面现场检查报告;
(三)在省绿办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开展绿色生资的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推广服务等工作;
(四)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依据绿色生资许可条件,独立地对申请用标企业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二)检查申请用标企业的生产现场、库房、产品包装、生产记录和档案资料等有关情况。根据检查需要,可要求受检方提供相关的证据;
(三)指出申请用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整改,同时向协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四)向当地绿办和协会提出改进绿色生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管理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绿色生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或审核对象现状,保证审核和现场检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管理员不得与企业有任何有偿咨询服务关系。可以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但不得收取费用;
(四)不得向企业作出颁证与否的承诺;
(五)未经协会书面授权和企业同意,不得讨论或披露任何与审核和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
(六)不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
(七)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绿色生资工作的声誉。
第十七条绿色生资审核和现场检查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须在审核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绿办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员证书有效期为
3年。管理员须在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更换证书书面申请,超过有效期未提交更换证书申请或3年内未开展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条根据协会对地方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工作激励机制,建立管理员绩效考评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管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管理员行为准则,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暂停注册资格等处置。在暂停期内,管理员不得从事相关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活动。对于暂停注册资格的管理员,应在暂停期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经协会考核后,恢复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管理员资格:
(一)与企业合作,或提示企业,故意隐瞒申请产品真实情况而骗取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
(二)经核实,在审核或现场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违反管理员行为准则或由于失职、渎职而出现严重雷竞技百科 安全问题的;
(四)违反管理员行为准则,对绿色生资标志商标或协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被协会撤销注册资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协会就管理员的资格处置情况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