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标回收率的大小不仅反应了分析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应了分析方法是否适合被测基体,帮助分析人员及时地发现分析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分析数据准确、可靠。
影响加标回收率结果的因素很多,除了方法本身固有的因素外,所有影响样品测定结果的因素都会影响加标回收率的结果,此外,添加标准物质的操作,包括标准物质的量的大小,添加的准确性等都对最终回收率结果有直接影响。
加标回收率的作用:
加标回收率的大小不仅反应了分析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应了分析方法是否适合被测基体,帮助分析人员及时地发现分析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分析数据准确、可靠。
加标回收率的含义:
加标回收率就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而得到加入标准物质的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为:
回收率P=(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影响加标回收率值的因素
1.分析与条件的影响
理论上,任何分析方法都有一定的误差,且不同分析方法误差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化学分析中,通常的标准方法对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允许的误差也是相对的。有的检测项目,由于分析方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造成加标回收率值偏低或偏高。
实验条件(装置、仪器等)对加标回收值的影响也较大,例如采用马弗炉高温灰化处理样品,一些容易挥发的元素测定回收率偏低的原因正是由于高温使待测元素挥发损失引起的。因此,通过测定回收率的结果,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方法的准确性。
2.加标量的水平及其准确性的影响
在化学分析中,由于待测物质都是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才具有某个特定的准确度,超出该范围,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误差。在做加标回收时,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高时,加入标准物质过高,使加标后测定值接近方法的检出上限,这样测得加标样中待测物的误差较大,加标后引起的浓度增量在方法测定上限浓度C 的0.4~0.6倍之间为宜;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较低时.加入标准物质太少,测得回收率误差较大;加入标准物质太多,则会改变待测物质在加标样品和样品中的测定背景,也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误差。因此在进行加标回收时,加标量的水平要适当,太高或太低都不会得到预期的效果,通常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标准加入的量要明显高于检出限。
二是要尽量与分析组分的含量一致,但同时考虑又不能超出方法检测的容许范围。
3.加标体积影响
通常情况下,尽管因加标而增大了试样体积,但样品分析过程中有蒸发或消解等可使溶液体积缩小的操作技术时,样品经处理后重新定容并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但加标体积过大,容易因加入过多溶剂影响检测结果。如在采用浓酸消解样品时。过多加入水溶液。使酸浓度太低,可能影响样品效果。当加入标准物质是有机溶剂时,加标量过多,则会造成溶剂和标准物质难以在水中溶解,从而因溶解度问题造成对加标回收率的影响。
4.操作人员水平的影响
由于加标回收率试验需要操作人员经过一系列操作步骤完成,除了加标的步骤外,其他任何与样品检测有关的操作步骤都可能影响加标样品和原样品中待测组分的结果,所以,这些操作人员的水平均直接影响回收率的结果。
5.样品本底值的影响
一般在分析方法适用浓度范围的中、高浓度水平,加标回收率与浓度水平关系不大。但是,在低浓度区加标回收率要受样品中本底值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样品中本底值越低,加标回收率越低。但样品待测组分本底值(原含量)不能过大。样品本底值太大,加标量无法与之匹配,回收量的相对误差就大,回收率偏差即大;反之回收率偏差即小。因此。在低浓度区加标回收率要受样品中本底值的影响更为明显。
6.样品的均匀性的影响
回收率试验的前提是样品足够均匀,即样品及加标样品本底值差异可以忽略。反之,如果样品均匀较差,样品及加标样品本底值差异较大,加标样品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的差值将不仅仅是加标物质的测定值,即为加标回收试验采用的两份待测定样品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的差值及加标物质总和的测定值。因此,如加标样中待测物质本底偏高,回收率将偏高,反之则偏低。样品间差异过大,将得到错误的回收率结果。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可以和平行样的测定相同,一般多按随机抽取10%~20%的样品量做加标回收率测定。
例如,有10个样品待测定,则可以从中随机抽出2个样品做加标回收率测定。抽出的2个样品各取4份,其中两份做平行本底测定,另两份做平行加标回收率测定。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往往由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未知,难以估计加标量,需预先测定样品含量,再作回收率测定。由于加标回收率受加标量大小的影响,因此,必须对加标量有所规定:
(1)加标物质的形态应该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2)加标样品和样品中待测物浓度应控制在精密度相当的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规定:
a. 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b. 当样品中待测物质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小于方法检出限时,以检出限的量作为待测物质的含量加标;
c. 一般加标量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d. 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e. 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加标回收测定结果判断
结果判断的一般方法加标回收率测定所得结果一般按方法规定的水平进行判断,或在雷竞技百科 控制图中检验。在没有这两项依据时,可按95%~105%的域限做判断标准,超出此域限的,再按测定结果的标准差、自由度、给定的置信限和加标量计算加标回收率的可按受域P。
注意事项
1、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2、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