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
某检验机构因曾出具过的一份检验报告而被卷入一起诉讼案件中。当办案人员查阅存档资料时,发现原始记?中的关键数据有过划改。尽管更改前后的内容清楚可见,但办案人员却对是否属篡改或有隐情提出质疑并展开调查。在经历了复杂波折的司法程序之后,心力疲惫的检验人员方才意识到,原来一直以为再简单不过的记?划改,在某些时候也并非如想象中那?容易说得清和道得明的。
检验工作中出错在所难免,检验记?中信息误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若按照大多数检验机构的现行规定,本案例中检验人员对误记信息的更改处理其实并无不妥。根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ISO/IEC17025 2005)规定,当记?中出现错误时,应以划改方式予以更正。因此,在各检验机构中,
因信息误记而被更改过的检验记?并不少见。
而且,很多检验机构关于原始记?错误信息更改的现行规定,一般都直接引用上述准则和标准中的内容文字,而并?有针对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若按这样的规定,当检验记?信息出现错误时,检验人员只需以划改方式进行更正处理即可,而不论被改的是什?信息,也不论改的信息数量有多少。所以,在很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看来,错误信息的更改就是指在检验原始记?上的直接划改。
检验原始记?中的错误信息是否都适用于直接划改?错误信息的更改是否就仅指划改一种方式?
在此,有必要就检验原始记?及其错误信息更改的固有观念及认识加以梳理和澄清。
上述准则及标准中关于检验记?具有“重复”和“再现”作用的概念已被普遍接受,但其实我们应该知道,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现实中,正如同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在面对事后的质疑和追究,仅凭存档的检验记?资料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和“再现”?——而真实的情况却是,如若不是后来因有了其他证据的话,当事的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还不知如何能够解脱。
我们知道,检验记?中的信息均基于样品、并源于样品,当(事后)样品状态已改变或样品已灭失,或者说如果脱离了样品实物,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和“再现”其实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就是为何在抽样时(如监督抽查)有抽取备样的要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须使用备样复检的真正原因所在。因只有借助于样品实物,才能真正实现对检测活动的重复和再现,才能验证其检测结果的真实与准确。
所以,所ν原始记?的重复和再现作用,其实只是、也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且还必须基于信息真实性这一前提。
按照有关准则和标准的规定,当记?中发生误记时,应以划改的方式予以更正。然而,现实工作中很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发生误记的检验观测指标的正、误两个数值所导出的恰好是两个不同或相反的检验结果或结论。那?,这样的情形下,
采用直接在记?上划改进行更正的方式是否妥当?
——从此典型特例,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但对于本就应严谨而规范的检验机构来说,潜在的风险隐患其实并不仅限于类似这样的特定情况。
因此,在对此准则和标准条款的理解上,我们应该避免偏执和教条,虽然其中也并δ明确对误记信息更正的其它方式,但更具合理性的理解应该是,当误记信息适于直接在记?上更正时,
应采取划改的方法进行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当误记和更正后的两个数据所导出的是两个不同或相反结果时(应不仅限于此),
则不能采用直接划改的方式
。
因此,并非记?中的所有信息均适用于(直接)划改,划改也并非普遍适用。
为了合理而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风险,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进一步提高检验记?的规范程度和工作雷竞技百科 ,检验机构应该在全面深入地理解掌握有关准则和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并结合自身现实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现行体系文件进行查缺补?和修改完善。
在检验原始记?中,通常包含有样品(标识)信息、观测结果、方法步骤、导出过程和判定结论等多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检测结果和判定结论的关联及影响程度也都不尽相同。因此,检验机构首先应依此对检验记?中的信息进行识别和分类。
一般情况下,如检测观测值等对于检验结果和判定结论有直接影响的第一手数据,尤其是当正、误信息存在本质区别(如不属同类的样品名称、不同的检验依据、对应不同要求的样品等级和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结果结论等)、或可能导致不同(或相反)结果和不同的理解时,误记信息就不得以划改方式更正。换句话说,
(直接)划改只适用于不影响检测结果和结论、或不致引起不同理解和发生歧义的信息,如某些样品信息、检验过程步骤、计算过程的中间数值等。
既然某些情况下和某些误记信息不适用直接划改,那?对误记信息的更改显然就不应仅只限于划改一种方式。此时,检验人员就应该对检验记?进行重新整理。应该强调的是,
检验原始记?的重新整理必须遵循“当时进行”的原则。
另外,检验记?的规范和整洁程度,也代表着检验机构的形象,更体现了检验人员的工作态度与工作雷竞技百科 。因此,检验机构应本着严格要求和持续改进的态度和精神,对(同一份)记?中允许出现的错误信息更改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要求检验人员在记?错误信息数量超过规定时,应对检验记?重新进行整理。
按照准则及标准规定,检验信息应在检验发生的当时进行记?,不允许事后补记或追记,错误信息的更改也应该在发生的当时进行。因此,
这里所讨论的更改不适用于检验已结束和报告已发放的存档记?。
检验记?的更改应遵循“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
,由记?者本人实施,不得由他人代替。虽然工作中难免出错,但不出和少出差错,是检验人员的当然责任,也是检验工作雷竞技百科 控制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