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使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章和标志牌包括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规定证章和标志牌格式和制作要求。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和标志牌的统一编号和制作。
第五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证章和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定期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由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保管和使用。
无害化处理印章应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
第九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章和标志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在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