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上网做生意,首选VIP会员|| WAP浏览| RSS订阅
当前位置: 首页? 食品专题? 农业法规? 正文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发布日期:2009-11-05 浏览次数: 115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的稳步发展,使牧业税税负趋于合理,根据国家牧业税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饲养大畜(牛、马、骆驼、驴、骡)、小畜(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的稳步发展,使牧业税税负趋于合理,根据国家牧业税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饲养大畜(牛、马、骆驼、驴、骡)、小畜(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按本办法缴纳牧业税。 第三条 国有、集体农牧场(含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奶牛场、农牧场站)和农牧民饲养的牲畜,一律按上年末实有牲畜存栏数定额征收牧业税。
      实行定额征收牧业税后,禁止向非纳税人摊派税款。
      第四条 定额征收牧业税的税额为:
      大畜(牛、马、骆驼、骡、驴)每头(匹、峰)5元;
      小畜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5元。
      第五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耕畜、役畜;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军牧场的军马;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放牧的牲畜。
      第六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自然灾害而致死亡造成损失的(不含因管理不善死亡损失),按死亡牲畜数占上年年末牲畜存栏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牧业税;
      (一)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6%-1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15%;
      (二)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1%-1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30%;
      (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6%-2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四)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1%-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80%;
      (五)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七条 牧业税的灾情减免和贫困户的税收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经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八条 对收入水平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纳税人,经本人申请,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当年牧业税。
      第九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牧业税由当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一律征收货币。
      牧业税地方附加暂不征收。
      牧业税征收经费以县为单位,按实征正税的5%提取。实行谁征收谁提取。
      第十一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甘肃省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网刊订阅] [ 食品专题搜索] []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专题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网站招聘| 广告服务| 信息服务| 版权隐私| 使用协议| 客服中心|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网站留言| 鲁ICP备10014333号
        ?2008-2011 雷竞技电竞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