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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合同下的停租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30
核心提示:定期租船是一种常见的船舶经营方式,而期租合同下的停租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 仅就停租条款略作分析。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是租船人在租用船舶期间,按租用的时间和约定的租金费 率支付给船东的报酬。在期租的有效期内,租船人必须持续为断地向船东支付租金,在 没

  定期租船是一种常见的船舶经营方式,而期租合同下的停租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文 仅就停租条款略作分析。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是租船人在租用船舶期间,按租用的时间和约定的租金费 率支付给船东的报酬。在期租的有效期内,租船人必须持续为断地向船东支付租金,在 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付,这是租船人最基本的义务。通常租船人 只能对由于船东违约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然而,在期租营运中,造成中止船 舶正常营运的原因不一定都是船东的违约。因航过失而靠怕碰撞、搁浅、船舶维修进 坞,不可护拒的天灾、员工伤亡等情况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租船人正常使用船舶。对 于那些既非船东违约行为亦非租船人自身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船舶的情况,有必要作出 相应的规定,这就是制订停租条款的原因。

  所谓停租条款是指在船舶租用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影响或妨碍对船舶的使用时, 租船人有权对无法使用船舶的时间中止支付租金的规定。停租条款的作用就是保护租船 人的权益,有效使用船舶,其道理很简单,以有偿服务为原则,船东提供有效服务,租 船人按规定支付租金。租船人拒付租金时,一般通过两个途径:

  1.依据停据条款的具体规定。

  2.说明船东有违约行为,影响船舶正常使用。

  停租原因确切地说,就是除船东违约行为之外,在租期内可能导致船舶不能正常使 用的事由。就停租条款本身而言,停租事由订得越具体越好,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但事实上很难做到,海运业务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不可能通过一个条款就包罗万象。

  停租原国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如下几项:

  1.人员不足。船东应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以确保船舶的适航性,人员不足指实际 配员不足,另指船员自身原因或生病、纠纷等外来因素影响正常工作。

  2.海损事故。船舶因海损事故会影响船舶正常使用,但不包括共同海损。与停租 有关的海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海损事故必须是意外的,并且发生了实质性损害。

  3.船舶坞修。一般期租合同中都明确规定进坞修理可以停租。

  4.船舶设备故障。船东必须保持船舶的适航性,设备了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一 量影响船舶使用,租船人有权要求停租。

  5.火灾。火灾是租约所规定的停租原因之一,但必须造成船期损失。

  6.航速不足和燃料消耗超额也可构成停租。在签订期租合同时,船东必须谨慎对 待航速条款和燃料消耗定额。

  7.其它原因。停租条款中经常以“其它原因”来说明未列明的原因,但必须以妨 碍船舶正常工作为前提。

  发生停租的原因十分复杂,计算停租时间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停租时间起算的一个 重要条件就是实际影响船舶有效的作业。一但发生停租事件,除另有规定外,租船人只 能中止支付租金,而在停租期内租船人的其它义务继续履行,船东无须对停租引起的间 接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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