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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指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介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22
核心提示: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

  在指运地报关行录入、打印“进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加盖申请单位报关章,连同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A、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货运单证;

  B、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贷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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