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目前尚未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来说,是按照实行形式、保险种类及保险标的(具体承保的对象)种类来区分的。如: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关于所称"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从实际的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实施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具有广泛性的。只要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参予保险。另外,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不论投保人是否已履行了投保手续,只要是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承保对象,其责任即自动开始。
二是自愿保险。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这样给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
从国际惯例看,按保险种类来划分可大致有四种:1)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保证保险;4)人身保险。按保险的性质分析,前三种属损害赔偿保险性质。保险人按惯例只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上受到的经济损失。而人身保险则完全不同,因为其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说是劳动能力。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及劳动能力,很难用一个标准的金额幅度来计算,因此,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赔偿金。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资、财富以及利益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
1)内路运输保险。主要是承保内陆、内河以及沿海运输过程中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的一种保险形式。
2)海上保险。主要是承保船舶、货物等海上运输财产的损失及其有关的利益、运费等。
3)航空保险。主要是承保飞机和其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4)汽车保险。主要是承保汽车和其它所运输的货物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5)火灾保险。主要是承保陆上各种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家用电器等及其利益的损失。
6)工程保险。主要是承保建筑或安装工程中有关厂房、机械设备、卫星发射等财产及利益的损失。
7)灾后损失保险。主要承保以上1--6项及其他有关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各种间接损失。如生产停顿、营业中断等所引起的经济和利益的损失。
8)盗窃保险。主要是承保有关财物因抢劫、偷窃等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2)农业保险
主要承保农作物、畜牧等因自然灾害、流行传染疾病等事故而造成的农作物欠收、损毁、牲畜的死亡等经济损失。
(3)保证保险
主要是指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如果被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它不法行为而导致权利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4)责任保险
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形式。凡依据法律、合同,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5)信用保险
该保险基本属于保证保险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主要是承保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