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人的权利
1)仓单提提取仓储物的见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当事人对存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货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2)存货人的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2)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