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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义务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出卖人负责运输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按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接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
    (6)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雷竞技百科 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雷竞技百科 符合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7)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可以在下列地点支付:
    1)出卖人的营业地;
    2)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8)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
    (9)买受人接收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的,应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多交部分的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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