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 上网做生意,首选VIP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RSS订阅
雷竞技电竞
,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专题 » 药品使用常识 » 正文

什么是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和曾用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09
通用名,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商品名,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商品名称。曾用名,指属原地方标准采用的名称,因原有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等原因而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过的名称即称为曾用名。

  曾用名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例如:商品名为泰诺林的解热镇痛药,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为对乙酰氨基酚,曾用名为扑热息痛。

 
[ 网刊订阅 ]  [ 食品专题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专题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017 second(s), 18 queries, Memory 0.8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