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禽疫病的分类 《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999年第96号)对禽病作以下的分类: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禽病,其中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
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以防止扩散的禽病,其中包括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减蛋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杆菌病、鸡毒支原体病、鸡球虫病。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禽病,其中包括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
二、及时上报疫情和确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类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尽快确诊并迅速采取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当发生一类禽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在兽医人员到达之前,应对病禽群进行隔离,对病禽群污染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的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则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疫区时,应尽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是指沿疫区向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封锁、扑灭、消毒和紧急免疫
当发生一类禽病时(或当二类、三类疫病呈爆发性流行时),一经确诊,即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并由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封锁令实施过程中:
对疫点内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均应扑灭并做无害化处理,严禁人、禽及禽类产品、交通工具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因特殊需要进出的,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并严格消毒,疫点出入口应有消毒措施,疫点内禽舍、场地、用具等均应严格消毒,粪便、垫料、饲料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疫区,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贸易、移动,水禽必须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对易感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了解疫情动态。
封锁令的解除:在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已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疫区及受威胁区未发现新的疫情,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认为可以解除封锁令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从疫点彻底消毒到解除封锁令的时间,根据不同疫病而定,一般为21~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