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抄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本部发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现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发放等管理环节相互衔接,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我部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调整了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并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启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启动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渔船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证件的海洋渔业船舶,包括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养殖船、辅助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与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相衔接。
二、换证时间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必须使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按新样式打印。
(二)对201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渔船国籍登记证书,以及所有远洋渔船国籍证书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对2012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渔船国籍证书,渔民可按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新版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租赁登记证书应与渔船国籍登记证书一同换发。
对渔船国籍证书有效期超过2013年12月31日的,各地应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请换发新证,并实行公示。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渔船船名管理。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497号、第1562号等有关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对新建造(进口、购置)等首次申请渔业船舶船名的,要严格按照船名编制规则核定船名;对现有国内渔业船舶,其船名编制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换发新证时重新核定船名,并按要求对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安排和部署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考虑到现有专业远洋渔船已在有关国际组织备案,现有船名可继续沿用,但发生购置、淘汰后新建等需重新核定船名的,应严格按规定重新核定。
(二)买卖渔船登记管理。渔船买卖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渔船登记注销和登记手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买卖,需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购置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原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注销手续,同时收回原船舶所有权和国籍证书原件。渔业船舶买入地在重新办理所有权和国籍登记手续时,须严格审查原船的注销/中止登记证明材料等原件。其他渔业船舶,需凭购置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渔船注销和登记手续。县内购置渔船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我部备案。
(三)渔船基本参数确定处理办法。新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时,要严格审查渔船检验证书、原渔船国籍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及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如遇上述证书证件载明的渔船基本参数不一致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规定的渔船基本参数管理权限,重新确定渔船基本参数并核发渔船登记证书证件,但不得随意变更船长、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主机总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五项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二是对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确需调整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我部渔业局研究处理。
(四)远洋渔船登记管理。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专业远洋渔船办理渔船登记手续时,要严格审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国内现有渔船依法从事远洋生产的,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向登记机关办理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手续(临时转远洋的需办理中止登记手续,转远洋后不再回国内生产的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省级登记机关申办远洋渔船国籍登记手续,不需重新办理渔船所有权登记,不得变更渔船船名。对长时间停港等不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要及时向省级渔港监督部门申办渔船报停手续,当其恢复生产重新办理远洋渔船登记证书证件时,要提供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报停手续和渔政机构出具的船舶证书失效期间是否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
1.渔船照片由渔民提供,并通过登记系统采用彩色打印机打印,渔船照片信息库尚未建立或打印设施设备等条件尚不具备的可暂不打印,照片粘贴无效。渔船照片规格统一为6寸照片(15.2cm*10.2cm),分辨率为350像素/英寸以上,各省(区、市)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现有渔船存在抵押或租赁等情况的,在办理新版所有权和国籍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时,要同时换发抵押或租赁登记证书证件,并将抵押或租赁等情况记载在所有权和国籍登记证书证件上。
3.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仍采用“三证合一”模式,其证书封皮仍使用《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封皮。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证书封皮在换发捕捞许可证时已核发,其他海洋小型渔船的证书封皮在换发登记证书证件换发时统一核发。
四、新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的印制及订购
2011年5月1日后,各地不得再使用旧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1996版),也不得自行印制新版证书证件。新版《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和《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均采用A4防伪纸打印,新版《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均采用B5防伪纸打印,其纸张由我部统一设计、印制。2008年,我部在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通过竞价方式选定了捕捞许可证书证件定点印制企业,确定了有关证书证件价格。为确保渔业船舶登记与捕捞许可管理的证书证件统一、规范,我部决定仍选用该印制企业为新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的定点印制企业,其证书证件价格详见附件1。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定点印制企业订购各类证书证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订购单》见附件2),市县单独订购的,需与印制企业沟通并承担相应邮寄等费用。证书证件印制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换发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是贯彻实施《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和《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海洋渔船管理,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局务必提高认识,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或组织机构,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责任制并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开展换证工作,确保急需换证渔船持证生产。
(二)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要求其所属渔港监督机构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海区局备案。各海区渔政局要加强辖区内各省(区、市)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因渔船管理权限不同造成船网指标审批、渔船检验、渔船登记、捕捞许可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漏洞。在开展换发新版证书时,要严格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等渔船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发证机关领导责任,对不按规定换发新证或不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关于渔船数据处理办法和应用软件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准确录入渔船登记资料,认真核对,尽量选择规范、统一的渔船数据选项,减少渔船数据自行录入,确保渔船参数的统一、规范和完整,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顺利整合奠定基础。同时,要确保条形码打印清晰,尽量减少证书证件折叠。
附定点定制证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