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技术鉴定、审批和报废处理等。实验室应有报废管理操作文件,应对仪器设备的报废过程予以规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故障率高经多次维修不能修复。
(2)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降低,经维修仍达不到原规定的技术指标,导致测试结果错误,不能降级使用。
(3)仪器设备老化、无法修复,不具有使用价值。
(4)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
(5)检定或校准不合格,又不能维修。
(6)因事故损坏不能修复。
(7)使用年限长(如:达到10年以上),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测量要求。
(8)严重影响环境或国家有关规定不准使用应予淘汰等。
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详细说明鉴定结果。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根据仪器设备原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单台套或批量原值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要报实验室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可进行转让、变卖;同时注销仪器设备资产、仪器设备台帐档案等有关资料。对于危险性大的仪器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还需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等。
对部分功能丧失或不能正常运转,但主要功能尚能满足有关检测工作需要的、计量检定结果达不到原规定使用等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降级使用。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明显标识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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