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并实施。
Q2:老百姓怎么知道抽检结果呢?对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又怎么处理呢?
A: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对于经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开展核查处置。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召回;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些处置信息会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且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安全食品相关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Q3:当收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要怎么做呢?
A:1.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整改;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2.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Q4:当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又有哪些权利呢?
A:1.可以提出复检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1)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