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彭州市余之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压榨纯香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压榨纯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2-04-22;规格型号:5升/瓶);不合格项目: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昌和富益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压榨纯香菜籽油20瓶,共计100公斤,货值1200元;已销售20瓶,共计100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彭州市余之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雷竞技百科 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雷竞技百科 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9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4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压榨纯香菜籽油由当事人生产,因当事人在生产检验过程中提前执行了新国标GB /T1536-2021,而新国标GB /T1536-2021发布日期为2021年11月,生效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产品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提前用了新国标,导致该批次产品酸值(KOH)项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完善生产检验管理,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各项相关检验标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成都昌和富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压榨纯香菜籽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压榨纯香菜籽油(生产日期:2022-04-22;规格型号:5升/瓶);不合格项目: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彭州市余之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压榨纯香菜籽油20瓶,共计100公斤,货值1500元;已销售20瓶,共计100公斤;库存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昌和富益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压榨纯香菜籽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完善进货票据收集和建立完善的台账,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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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众留言
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合格留言日期:2022-11-21
某超市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经食品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两个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监部门办理该抽检不合格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雷竞技百科 法》定性,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性?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2-11-23
答:一、所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优于其他法律来处理。
二、依据《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发现的食品问题,都应当用《食品安全法》处置。
三、根据调查结果,具体违法行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还是其他,应当对照相应条款定性并处罚。
推荐性标准,抽检不合格,用食品安全法???依据《食安法》还是《产品雷竞技百科 法》处理?总局公众留言回复了!
推荐性标准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
留言日期:2022-11-09
推荐性标准抽检不合格的食品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时间:2022-11-16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推荐性标准不合格有很多原因,不能简单判断处罚。
根据您的留言我们不能作出具体判断,请您结合实际情形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留言日期:2022-11-01
总局你好,关于花生油酸价不符合GB/T1534-2017《花生油》标准的问题,产品标注等级为一级,产品酸价项目实测值为2.2,不符合一级标准,符合二级标准。
请问是按虚假标注处理还是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处理?
依据《食安法》还是《产品雷竞技百科 法》处理?
产品未流向市场,只是作为福利发放给了员工又该如何定性?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2-11-01
一是食品监管和执法一直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待食品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有食品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优于其他法律来处理。
二是食品检验发现的产品不符合标签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就是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应当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
三是产品未流向市场作为福利发放,但是企业仍然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处罚。关于处罚幅度,由办案部门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