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部长信箱有关回复要求,颗粒物监测不少于三次取均值评价。然而,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要求,现场单次采样体积不少于1m3,正常来说采样时间需达到1h左右,即现场按照技术规范监测低浓度颗粒物时完成了三个1h平均浓度,取均值为3h内的平均浓度。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或GB 16297-1996均要求企业任何1h排放浓度不得超过限值。那么评价颗粒物监测数据是否超标时,是三次监测数据其平均值不超限值即可还是要求三次颗粒物监测1h平均数据均不得超标?或者当时间有限低浓度颗粒物采样频次未达到三次,或者监测过程中有样品不符合质控要求失效,能否以单次监测出的1h平均浓度判断颗粒物超标并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另外,根据HJ 836-2017第7.3.8规定在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第10.3.8明确了在采集同步双样时对同步双样的质控要求并在附录A中进行了详述,但标准并没有对同步双样测试频次和数量进行硬性规定,且在现场测试过程中多数监测平台和监测孔很难满足同步双样测量要求。在现场在已经做了至少一天一次全程序空白作为质控样的情况下,有无必要每次低浓度颗粒物测量都进行同步双样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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