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在对上述批次产品中国总代理**(编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将上述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了当事人。本局依法于2021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批次产品属于0-6月龄1段婴儿配方奶粉,取得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注册号:国食注字 YP20185012),由**(编者省略)营养品有限公司生产,由**(编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进口后在国内总经销。当事人从**(编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产品时,索取了**(编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产品分析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产品48864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9 月27日共销售及损耗22324罐,库存26540罐。
当事人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共召回上述批次产品10227罐。上述批次产品的召回及库存合计36767罐。
经第三方审计,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576.67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22.84万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9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停止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经营,主动开展召回工作、主动封存库存产品,主动对库存的14批次奶粉进行了送检,积极减轻危害后果。
同时,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督促和协助**(编者省略)营养品有限公司查找上述批次产品的不合格原因及整改,并提交了调查报告,证实造成上述批次产品香兰素不合格的原因是**(编者省略)营养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基粉预混配料时错误添加了香兰素。
本局未接到消费者反映上述批次产品有不良反应的投诉。
2022年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编者省略)婴儿配方羊奶粉(0-6月龄,1段)(规格型号:800克/罐;生产日期:2020-07-29;中国总代理:**(编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36767罐;
2.没收违法所得122.84万元;
3.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576.67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99.51万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3月11日,本局依法举行听证。
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1.湖南谨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货值金额鉴定事项的说明理由成立,不予采纳当事人对本案货值金额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当事人免除除没收库存涉案奶粉之外的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本局监督下自行报废涉案奶粉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具有如下裁量情节:1.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产品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产品来源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2.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得知所经营的上述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进行风险排查等措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第(一)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及第十条第(八)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八)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高于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4.涉案产品为0-6个月、1段婴儿奶粉,属于风险性高的食品,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一条第(十六)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或者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5目“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当事人虽具有可以免予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婴幼儿奶粉属于高风险产品,且本案货值金额大,已销售的涉案奶粉数量多,本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编者省略)婴儿配方羊奶粉(0-6月龄,1段)(规格型号:800克/罐;生产日期:2020-07-29;中国总代理:**(编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36767罐;
2.没收违法所得122.84万元;
3.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576.67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99.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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