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容量法、中和法、碘量法、EDTA法、非水滴定法的差值不得超过
0.5%。
2.直接重量法测定含量的差值不得超过
1.0%。
3.比色法、分光光度法、电位滴定法测定含量的差值不得超过
2.0%。
4.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或效价时: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0%(当含量限度>50.0%时);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5.0%(当含量限度20.0~50.0%时);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0.0%(当含量限度<20.0%时);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0%(当含量的限度不是用“%”表示,例如:970?g/mg)。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相关物质时,当检出值小于定量限或报告限,忽略不计;当检出值为定量限或报告限<0.1%时,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50.0%;当检出值为0.1~0.5%,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25.0%;当检出值为>0.5%,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0.0%。
5.气相色谱法测定残留溶剂时,当检出值小于定量限或报告限,忽略不计;当检出值为定量限或报告限~500ppm,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50.0%;当检出值为500~1000ppm,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25.0%;当检出值为>1000ppm,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5.0%。气相色谱法测定含量时,参照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含量的标准。
6.生物效价测定法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5%。
7.水分检测的平行样之间:当检出值小于 0.1%,检测结果差值忽略不计;当检出值为0.1~1%,检测结果差值不得超过
0.1%;当检出值大于1%,检测结果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5%。
8.熔点测定两份平行样差值相差不超过
1℃。
9.比旋度测定两份平行样差值相差不超过
2°。
10.pH值测定两份平行样差值相差不超过
0.2。
11.炽灼残渣当两份平样检出值小于0.1%,差值相差不超过
0.02%;当检出值为0.1~1%,检测结果差值不得超过
0.1%;当检出值大于1%,检测结果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5%。
12.干燥失重测定当检出值小于0.1%,检测结果差值忽略不计;当检出值为0.1~1%,检测结果差值不得超过
0.1%;当检出值大于1%,检测结果相对标准偏差不得超过
15%。
13.其它项目(例如:限度检查)不需要评价平行样之间的偏差。
注:以上评价标准,差值是指两份数值直接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