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要做能力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 163号)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CNAS-RLO2:2018《能力验证规则》
4.3.1.1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4.3.2.1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对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积极参加。
二、能力验证的常见问题
1. 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检测
2. 对检测技术关键点的掌握不够
3. 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不佳
5. 各实验室检测系统不同导致偏差
6. 样品前处理不彻底
7. 样品的取样量不足
8. 使用过期的标准物质
三、验证结果不满意的处理
当实验室在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
要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认可标识,并按照实验室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
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实验室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
(1)再次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包括测量审核);
(2)通过评审组的现场评审。
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应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
3. 不满意原因分析
造成结果不满意或可疑(有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管理和技术上的原因。
管理的原因如:
抄写错误、贴错标识、小数点错误等。
技术上的原因如:
物品的储存或前处理不当、测量方法或内部质控有问题、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异常、设备状态不佳、环境条件不适宜或数据处理出现问题等。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利用公议值确定能力评定标准差时,如果:
(1)参加者总体水平高度一致;
(2)由于串通而使得能力评定标准差较小;
导致参加者结果不满意(行动信号)时,参加者可联系能力验证实施机构了解结果离群原因。
如果:
(1)能力验证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提取中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2)当实验室的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
实验室要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
5. 通常的纠正措施列举
(1)核查相关人员是否理解并遵循测量程序;
(2)核查测量程序的所有细节是否正确;
(3)核查设备校准和试剂的成分;
(4)更换可疑的设备或试剂;
(5)与另一个实验室进行人员、设备和/或试剂的比对测试。